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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盘手揭秘赌球内幕:庄家永远只赚不赔(图)

玩球网 2009-01-12 00:00:00
“太阳城”, “新宝”, “克拉克”……

  在一般人看来,这是三个无甚特别的网站名,但对另一些人来说,这三个网站名却意味着源源不断的巨额收入:从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间,钱宝、邹春 (均为化名)等人,利用掌握的境外赌博网站账号,合伙担任 “太阳城”、 “新宝”、 “克拉克”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人,并各自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,开设网络赌场,短短两年不到的时间,就吸纳了66亿余元的投注,非法所得数百万元。

  在钱宝等20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 “开设赌场罪”提起公诉后,这起建国以来沪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赌球案,不日将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。开庭前,本报记者独家了解到该案背后的种种内情,也第一次向外界解密网络赌球的种种内幕。

66亿!赌球网站疯狂吸金

  2006年7、 8月间,正是德国世界杯鏖战正酣之际。就在各路球迷为自己支持的队伍加油呐喊的同时,一些并非球迷的人也 “忙”得不亦乐乎、热火朝天,钱宝、邹春就是其中的两人。

  “2006年初,邹春和我,分别在 ‘新宝’等赌博网站上获得了一个股东代理账号。”也就是从这时起,他们开始不断开设和发放赌球网站的赌博账号,并各自发展网站的下级代理和 “会员”, “实际上,这些 ‘会员’就是赌球者,我们让他们加入,就是为了能让他们通过我们这个网站参与赌球。”

  在这段时间里,钱宝等人先后 “发展”了近10个下级代理,并由他们再去各自申请账号、发展会员。

  世界杯的红火,刺激着赌球者膨胀的欲望,也在无形中让钱宝等人的赌球网站生意大好。为了 “应付”不断增多的赌球者,钱宝等人先后从2007年2月、 2008年4月起,又申请了 “太阳城”、 “克拉克”等几个境外知名赌球网站的“股东代理账号”,代理起其国内的赌球 “业务”,并发展了更多的赌球 “代理人” , “此时我们的 ‘下级代理’已经上升到十几个人。”

  同时,为了给赌球者提供方便,钱宝等人还以支付工资的形式,招募了陈欣、周昌等一批专门为网络赌场服务的 “马仔”,也就是行话里说的 “操盘手”,他们既负责维护网站,也同时召集赌徒参赌。 “陈欣等人主要负责为下级代理或会员开设赌博账号、结算、核对赌帐等;周昌等人,则主要负责帮我们与下级代理人交接赌帐。”

  三个知名的境外赌球网站“代理权”、二十人组成的架构严密且分工细致的 “团队”……尽管世界杯落幕了,但钱宝等人的“名气”却因此 “打响”,在沪上赌球圈里越传越响, “生意”也随之越来越好——仅从2006年8月到2008年5月底,不到两年的时间里,他们的赌球网站就吸纳了近66亿元。

 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里,这样描述钱宝等人两年中的 “发展历程”:

  “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间,利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赌博账号,担任 ‘太阳城’、 ‘新宝’ (又名 ‘皇冠’)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人,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,各自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,开设网络赌场。

  在此期间,先后发展了下级代理或会员参赌,同时以支付工资的形式,先后招募多人为开设的网络赌场服务。其中,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底,仅通过 ‘太阳城’网站就接受投注金额达60余亿元人民币。

  2007年2、 3月起,通过合伙利用 ‘新宝’、 ‘克拉克’、‘太阳城’等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账号,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,开设网络赌场,在2008年5月1日至6月1日间,仅 ‘新宝’网的投注金额就达1.59亿余元人民币。

  2008年4月底起,合伙利用 ‘克拉克’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账号,开设网络赌场。仅2008年5月1日至23日,投注金额高达4.4亿余元人民币。”

160万!庄家自揭收入构成

 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,短短两年不到的时间,通过从网站的有效投注额中,按 “分成”或者 “提成”等方法,钱宝等人获取非法利益已经达到160余万元。

  赌球网站究竟是如何牟利的? “分成”、 “提成”又是如何操作的?在即将站上普陀法院被告席前,前 “庄家”钱宝等人揭开了如何利用赌球网站,坐收 “渔翁之利”的内幕。

  “要 ‘开设’赌球网站,首先要找到愿意合作的国外赌博公司。”在 “庄家”们眼里,一般来说,澳门、马来西亚等地的赌博公司比较容易接洽,“在双方都比较满意对方的情况下,赌博公司会给庄家一个网站和一个股东帐号,庄家凭借这个股东帐号就可以进行赌博活动了。”

  在拿到股东帐号后,为了“扩大影响”,庄家首先会千方百计寻找下线,即前文中的“下级代理”,然后与下线约定,将盈利的一部分给下线。随后,下线便会在各地大量寻找赌徒。通过网络下注的模式,让赌徒可以参与到国外赌博公司的赌博活动中。

  此外,为了不抛头露面,庄家还会雇用几个信得过的人作为操盘手,负责计算核对赌资,为赌徒开设帐号,并根据赌徒在赌博过程中的 “表现”,分别设定信用额度。“我们 (庄家)赚的钱,主要由三部分组成。”

  钱宝等人介绍,首先,最少的一部分就是国外赌博公司给的“工资”, “一般来说每个月就几千块钱,这一块是固定的。”

  第二部分则是他们的 “大头”,也就是当初与赌博公司签订协议时所约定的赌资的分成,“一般来说,赌博公司会与庄家进行三七分成,赌博公司从盈利中抽取三成,剩下的七成属于庄家。”但是,剩下的七成钱也不是全部落入庄家的口袋中,庄家要从中拿出部分,交给下线作为“工资”。

  第三部分,是有效投注额的返水,也就是通常理解的 “分红”, “在赌徒们的有效投注后,无论输赢与否,作为庄家都会得到赌博公司的红利,额度通常在投注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之间。”

  钱宝等人介绍,实际上,庄家之间也是有大小之分的,像他这样与他人共同拥有三个帐号的并不算大庄家,但在短时间里仍能获得百万盈利,一些大庄家的收入就可想而知了。

  “庄家与赌博公司赌资的交接,也有一套十分严密的体系。”钱宝等人还透露,一般来说,赌博公司会与庄家约定,在庄家“盘”中的赌资到达一定数额后,赌博公司会派专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接, “整个交接过程很隐秘。”

  “以营利为目的,开设赌场,其行为已经触犯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五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记者从普陀法院获悉,近日法院将开庭审理该案。

  而由于涉案金额高达66亿余元,此案也成为了 “建国以来沪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赌球案”。

操盘者揭秘:“赌球庄家永远 只赢不输”

  只要有一部可以上网的电脑,有一个能够登陆网站的帐号,随时随地便能完成下注,投注、交易都在网上进行,隐蔽性也很强……网络赌球的灵活性及隐蔽性,使赌徒们趋之若鹜,更让其迅速发展。

  据相关资料显示,目前国际上共有超过1400多个赌博网站,赌资数额巨大,参赌人数众多,仅世界杯期间全球博彩公司的赌球金额达到100亿欧元,其中超过60%的增量赌资,来自中国大陆和东南亚。

  更让人吃惊的是,从2005年开始至今,仅上海方面,网络赌球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在直线上升,甚至几乎呈 “三级跳”趋势: 2005年9月,杨浦区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投注金额达1.5亿元的网络赌球案; 2007年3月,卢湾法院一审宣判了当时涉案金额最大的网络赌博案,投注赌博累计金额就已经达到52.5亿余元人民币。

  那么,不断增多的投注金额,真的能让赌球者一夜暴富吗? “庄家永远是只赢不输的,最后输钱的,肯定是处在底端的赌球者。”采访中,一名前赌球网站 “操盘手”这样告诉记者。

  一方面,由于现在的网络赌球多采用 “金字塔”式的运行结构,赌球者总是处于网络赌球“金字塔”中的下级平台,根本看不到上级平台的情况;但上一级平台却能够轻松监控到本级以下整个平台的情况, “下级代理的全部投注情况、参赌人员的具体信息等。”

  “操盘手”介绍,正是利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,赌博公司可轻而易举开出利于庄家的盘口、赔率, “为了做到 ‘稳赢’,网站会保证每次推出的赌盘不会 ‘下注一边倒’,万一出现一边倒的局面,他们也能想办法平衡下注的方向。”这样,网络赌博公司总是攫取巨额利润,最后输钱的肯定是处在底端的参赌者。

  此外, “庄家”的获利方式也决定了其 “只赢不赔”, “比赛结果虽然难以预测,但每一个庄家都要向他所有下属的会员抽头。”所以无论比赛是输是赢,庄家都是只赚不赔、只赢不输。

  而与之对应的,则是赌球者因沉溺于此,频频出现家破人亡、以身试法的惨剧:本市一青年白领因迷上赌球后,把手伸向公司货款,挪用人民币250多万元,被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;一名原本家境优裕的“中年才俊”,更是由于赌球欠下近百万巨额赌债后,引发家庭矛盾激化,最后残忍杀害自己的妻子。

司法机关

查办网络赌球调查取证困难

  不断增加的参赌人数、不断上升的投注金额、不断引发的各种惨剧,作为新型赌博犯罪,网络赌球的危害也随之日益显现。然而,记者了解到,网络平台参赌方便、隐蔽性强、涉赌金额巨大,在吸引众多赌徒的同时,却给司法机关对网络赌球的查办带来一定难度。

  “传统的赌博可以通过收钱记录、赌金、口供等取证定罪。”可当赌球是在网络上进行、代理人与赌客都是通过网络单线联系时,取证就变得相对困难。

  除此以外,由于大部分赌球的网站服务器都设在国外,不受我国法律约束,因此,司法机关对网络赌球打击的主要目标就从赌球网站转为赌球代理人, “但这些代理人都是独门独户操作,往往都是下线,很难触及到大庄家。”

  而网络信息本身的种种特点,也给网络赌博的取证和调查带来了难度。

  一方面,网上赌球证据易破坏,会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;同时,网络赌博的资金交割并非实时发生,存在着时间差,使得涉案金额难以准确区分认定,赌球资金的流向也难以查清,无法有效追缴赌资。

  “网络赌球还具有时空上的特殊性。”这一特殊性,也对传统的诉讼管辖原则造成冲击,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管辖冲突或管辖空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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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我国处理网络赌球的依据

  《刑法》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 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规定: “以营利为目的,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,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 ‘开设赌场’。”第四条规定: “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,而为其提供资金、计算机网络、通讯、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,以赌博罪论处。”应没收赌资和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、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等。